題名: | 丁恩與中國鹽務的改革(1913-1918) |
其他題名: | Sir Richard Dane and the Reform of Chinese Salt Affair (1913-1918) |
作者: | 劉常山 |
關鍵字: | 丁恩 鹽 善後大借款 銀行團 鹽務稽核總所 |
作者群: | Chang-Shan Liu |
期刊名/會議名稱: | 逢甲人文社會學報 |
摘要: | 鹽是生活必需品,中國歷代政府對食鹽都以專賣或重稅為手段,徵收鹽稅,成為政府重要財源。欲達到稅收穩定之目的,就必須控制食鹽的產銷。十七世紀,明代政府限定某一地區生產的鹽,只能在特定區域銷售,保障了鹽商的特權,導致生產成本低廉的鹽,銷售到人民手上時,變得十分昂貴,也由於生產價格和銷售價格間差距太大,引發人民走私,官吏營私,弊端百出,鹽務敗壞。_x000D_ 民國成立,有識之士對不合理的食鹽產銷提出了改革的主張,因為政局不安,既得利益者的反對,未能實行。民國二年,中國政府向英、法、德、俄、日五國借款,在善後大借款(Reorganization Loan)合同中規定:中國政府應聘請外人協助整頓鹽稅。_x000D_ 中國政府於民國二年(1913)六月聘請曾在印度管理鹽政的丁恩(Sir Richard Dane)負責徵收鹽稅,改良鹽務。丁恩任職期間(1913-1918),以其對食鹽問題改革趨勢的瞭解,運用西方管理的制度,挾銀行團之力,訂定法規,建立制度,整頓鹽場,裁併機關,統一稅率,實行就場徵稅,踏出了中國鹽務改革的第一步。_x000D_ 鹽稅收入明顯增加,地方截留鹽稅情形不再,績效卓著,對中國鹽務改革貢獻良多。 |
ISSN: | 1682-587N |
日期: | 2012/10/05 |
分類: | 第06期 |
在 DSpace 系統中的文件,除了特別指名其著作權條款之外,均受到著作權保護,並且保留所有的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