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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c.contributor.author吳 火 川
dc.date.accessioned2010-06-03T18:46:01Z
dc.date.accessioned2020-05-25T06:19:08Z-
dc.date.available2010-06-03T18:46:01Z
dc.date.available2020-05-25T06:19:08Z-
dc.date.issued2010-06-03T18:46:01Z
dc.date.submitted2009-11-21
dc.identifier.urihttp://dspace.lib.fcu.edu.tw/handle/2377/28968-
dc.description.abstract現行有效之「監督寺廟條例」係民國18年12月7日當時之國民政府公布施行,該法僅適用於佛教、道教,有違宗教平等原則。目前政教關係已由昔日監督管理轉變為如何協助宗教健全發展。因此早有研議修正普遍適用於各宗教宗教團體法,惟始終未能獲得共識,故遲遲未付諸立法。茲宗教團體法草案甫於民國98年4月6日經立法院一讀通過,大體上已相當程度呼應宗教信仰自由、政教分離、聖俗分離等政教關係基本原則,筆者認為如果立法者能瞭解、尊重各宗教傳統,當有助於政教關係、共存共榮,並落實立法目的-保障宗教健全發展。
dc.description.sponsorship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院
dc.description.sponsorship通識教育中心
dc.description.sponsorship教職員工佛學社
dc.format.extent11p.
dc.relation.ispartofseries二○○九年佛學與人生學術研討會
dc.subject.other佛法、科學與生命教育
dc.title從佛教傳統論宗教團體法(草案)如何落實立法目的
分類:佛學與人生學術研討會—佛法、科學與生命教育(2009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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